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我校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党员发展、理论学习与宣传等工作,充分发挥二级党校的阵地与熔炉作用,促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2019—2023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校建设是学校党的事业重要组成部分。二级党组织是办党校、管党校、建党校的主体,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党总支)整体工作,每年专题研究部署。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二级党校是指学校各二级学院(系、部)层级的党校。二级党校要在本单位党委(党总支)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在业务上接受学校党校的指导和监督,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规章制度等,充分发挥好党员教育主阵地、干部培训主渠道、党性锻炼大熔炉的职能作用。
第四条 二级党校校长、副校长分别由二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兼任。根据工作需要,分党校应建立校务委员会,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教学要求
第五条 教学是二级党校的中心任务。二级党校应坚定政治方向,一切教育内容都要坚持党性原则、遵循党的政治路线,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分级分类、从严管理,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培训工作全覆盖、效果好。
第六条 二级党校培训教育的主要对象是: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正式党员及科级以下党员干部,其中对党支部书记、青年教师党员等要重点加强培训。
第七条 二级党校师资队伍建设要以专职与兼职相结合,聘请业务精、党性强、有较高政治理论水平和教学能力的党课教师,并保持相对稳定规模。学校党校将在全校范围内整合党课授课师资资源建立“教师库”,二级党校授课教师可从中选取。本单位党委委员要带头上党课,每年处级领导干部讲课总课时占二级党校主体班次总课时的比例不低于20%。党委书记和副书记每学期必须讲党课1-2次,每期培训班至少有一位党委委员为学员授课。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的主要内容是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培训方式以集中授课与课外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授课培训不少于3天(或24个学时),课外自学不少于12个学时。培训结业考试采取闭卷考试形式。试卷由学校党校统一提供,考试结束后二级党校将学员考卷、成绩单等材料及时报学校党校留存。
第九条 各类党员教育培训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全面落实政治理论教育、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知识技能教育等7个方面基本任务,把党性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贯穿始终,引导党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努力建设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党员队伍。
第十条 对党支部书记,重点开展党的创新理论、党建工作实务、群众工作、基层治理等教育培训,努力建设一支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对新党员,重点开展党的基本知识、党性党风党纪、党的优良传统等教育培训,强化思想入党,提升他们的政治觉悟和理论素养。对青年党员,要进行系统理论教育和严格党性锻炼,引导他们传承红色基因、培养奋斗精神、练就过硬本领。
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所在单位的党员教育培训。党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和集体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二级党校培训班开班前,应将培训方案、学员名单报学校党校备案,由学校党校审核通过后,按培训方案组织培训。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报校党校备案。
第十二条 在培训过程中,各单位要做好培训经费的支持与保障工作。二级党校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和各类党员教育培训的外聘教师讲课费可由党费列支。
讲课费执行标准如下(税后):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次(2学时)3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次(2学时)200元;优秀党员代表、先进模范人员等每次(2学时)100元。
第十三条 二级党校要注重学风建设,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防止教育培训表面化、程式化、庸俗化。学员要端正学习态度,严守培训纪律,按时参加培训活动。党员领导干部要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四条 二级党校要建立教学档案管理制度,培训班的教学计划、培训情况登记表(含学员基本情况、出勤情况和考试成绩)、图片资料、工作总结等有关材料要及时立卷归档。
第四章 考核要求
第十五条 学校党校每年年底对二级党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重点考核内容参照《中共河北北方学院委员会关于党建工作量化考核的实施意见(试行)》(党字〔2020〕17号)执行,并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将党员教育培训工作作为党委(党总支)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