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充分认识党员交纳党费的意义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按期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之一。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对党员党性的检验,也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党员交纳的党费不仅可以作为党组织活动经费的补充,给党组织以经济上的帮助,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每个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在规定的时间主动按规定交纳党费。

二、党费交纳

各二级党组织每年初(第一季度内)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再作出调整。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次年初重新核定。

1.党费计算基数

在职教职工党员月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个人缴纳的公积金-所得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是指:养老保险、预扣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附属医院等单位中的在职党员,以及其他编外合同制人员中的党员,其工资结构与一般教职工差异较大的,可由所属院级单位党组织根据上级规定和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计算基数的确定方案,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离退休党员以每月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作为党费计算基数,不包含其他津补贴。

2.党费交纳比例

在职教职工党员,根据党费计算基数,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按0.5%交纳;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按1%交纳;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1.5%交纳;10000元以上的,按2%交纳。

离退休党员党费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

3.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党员交纳党费,可参照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

4.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已在流入地就业的,参照上述第2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5.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级党委批准、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6.经批准保留党籍的出国(境)党员,出国(境)期间暂不交纳党费;返回后,经审查恢复组织生活的,补交出国(境)期间的党费。

7.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当月党费。

8.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二级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基本情况,党委组织部将党员交纳的大额党费通过市委、省委组织部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并上报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开具大额党费收据。

9.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预交或补交党费,但预交或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党费应当由党员本人亲自交给党小组或党支部,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

10.党支部应将交纳党费情况作为党员评议的重要内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1.各级党组织应当按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

12.党支部每月收齐党费后,及时上交上级党组织,认真做好记录,并妥善留存有关凭据。二级党组织应做好收缴、汇总、对账等工作,并及时将本单位收缴的党费交入学校党费账户,最多不超过一个季度,同时向党委组织部报送相关材料。

13.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规定,将全体党员交纳党费按比例上交张家口市委教育工委。

三、党费使用

1.每年年初,学校党委组织部将各二级党组织交纳的党费,按照一定比例下拨给各二级党组织使用。各二级党组织应按一定比例向所属党支部下拨党费,让支部活动能够开展起来,让党员能够感受得到。

2.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3.党费使用范围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在遵循上条所列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六类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上级和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党费必须符合上述规定,不得随意扩大党费使用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开支标准,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开支。

4.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党费管理

学校党费以党委组织部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由党委组织部代校党委统一管理,具体财务工作由财务处负责代办。

1.党费管理专人负责。各基层党组织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要切实加强对党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在分管领导的监督下办好交接手续,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党费的收据存根、有关凭证等要按财务规定归档并妥善保管。

2.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基层党组织要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委组织部应当每年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3.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基层党组织的党费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促进责任到位、管理规范,确保合理、高效、安全地使用党费。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党组织、党员和责任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河北北方学院委员会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党组〔2016〕5 号) 同时废止。